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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三、四轮车作为老年人日常出行的主力车型,随着迎来统一标准和规范管理,有人说老年人的“天塌了”,但今天对大家说一个好消息。
2025年7月31日起山东省正式通过和实施关于修改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》的决定(简称《决定》),其中有2项规定,将利好电动三、四轮车,老年人可以笑了。
山东时隔13年修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办法,肯定不是为了电动三、四轮车而修订,但在诸多修订条例中,总结有2项规定,对于电动三、四轮车属于利好消息。
在新实施的《决定》第44条明确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,划定动力驱动三轮车、四轮车等车辆限制通行、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。
限行电动三、四轮车上路行驶,是各地常见的一种维护道路安全秩序,提升道路通行效率的做法,尤其是在拥堵的城区,但这种直接限行,很容易出现“误伤”。
明明有的区域,电动三、四轮车上路并不会带来交通压力,比如城乡结合部,乡镇农村道路,那么,而这类车型,又是很重要的出行,谋生工具。
把制定电动三、四轮车限行管理权限下放,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政策,大大降低政策“误伤”的可能性。
《决定》还增加了“首违不罚”等柔性执法规定,虽然这不是仅限电动三、四轮车,但对此类车出行,也是一种利好。
当下电动三、四轮车的主要用户群体,大多分布在在50后、60后的老年人,而他们普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交通普法学习,有些时候不是不遵守,而是真不懂。
对于这部分老年人来说,“首违不罚”能够尽可能的防止直接的经济损失,又能够最终靠学习交通法规,增加安全意识,另外,也能体现交通管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一面。
对于低速电动三、四轮车比较熟悉的都知道,山东向来都是对此类车比较友好,举个例子,早在2009年《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》出台,成为全国唯一对低速电动车“合法身份” 予以明确的省份,2010年发布《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》,成为国内首个行业自律性文件。
第1个原因,是山东省是低速电动三、四轮车的最大产业集中地,依据数据显示,2016年山东低速电动车产销超过60万辆,占据全国总量50%以上,而当时主要的低速车品牌:丽驰、富路、鸿日等,都是起源于山东。
第2个原因:山东是低速电动车的消费大省,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可当作“最后一公里”交通工具填补公共交通空白,山东庞大的农业人口和老龄化社会结构,催生了低速电动车的刚性需求,在生产的低速车中,本省消费占产量近50%。
因为这些原因,山东对于低速车的管理相比较其他省份,属于比较友好的,比如低速电动车的创新性管理“三见面一建档”就是起源于山东。
山东事关电动三、四轮车的政策,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,一系列人性化的措施,让电动三、四轮车可以越来越好的成为老年人出行的好帮手,当然,这是建立在合规、安全的前提下,老年人出行,提升安全意识,选择合规代步工具,一定要放在第一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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